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赣州卫生学校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赣州卫生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赣州卫生学校艰苦奋斗、敢于创新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赣州市教育局和赣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卫生学校校园内,邮编:34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六) 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作好招生的宣传、动员工作。
(七) 受学校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开展教育科学的研究,征集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赣州卫生学校及其前身赣州地区卫生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重要决议;
(五)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二)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 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允许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终止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由会员代表会通过。
二、本会终止活动,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